1 / 4
文档名称: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anny 2011/5/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5、《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加强网上证券委托(以下简称“网上委托”)的管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格,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格。
第四条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网上委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在证券公司合法营业场所依法开户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
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向投资者提供证实证券公司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禁止代理办理网上委托相关手续。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第八条开展网上委托的证券公司,必须为网上委托客户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帐单。
第十条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账服务。禁止开展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三章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关投资者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身份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营业场所之外。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任何证券公司的内部业务系统。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必须将未申请网上委托的投资者的所有资料与网上委托系统进行技术隔离。
第十四条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客户交易指令数据至少应保存15年(允许使用能长期保存的、一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安排本单位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监督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
第十六条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
第十七条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防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总金额。
第二十条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