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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doc1 2015/10/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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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是以小时为计酬计准的。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
3)非全日制用工认定的实质性标准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与适用
. 非全日制用工的适用

非全日制用工已普遍适用于超市、餐饮、旅店、家政等服务性领域以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是否必须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名呢?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未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只要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是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限制。


为了规制在用工过程中普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70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
1)试用期是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2)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对解除劳动关系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单方终止权,当事人一方要终止劳动合同,无需预告通知对方,无论劳动合同到期与否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而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没有规定任何实体条件。这个规定完全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对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了法定的条件。而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突破了全日制用工解除的实质性要件的规定。
3.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流动性和临时性,以小时作为劳动报酬的衡量标准,能更好的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价值,提高非全日用工的积极性,确保其能及时足额的获得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不能以月为单位结算。
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周期超过15日,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参保身份为灵活就业者,以个人参保缴费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好医疗保险,企业参保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参保缴费由个人全部负担。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