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中提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采用DC(缴费确定型)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1996年,部分地区和行业依据国务院规定和劳动部意见,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以及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1998年,国务院要求规范行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定由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的机构经办。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辽宁为试点省份(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也陆续推出了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3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同时提出“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2004年4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2004年8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年金业务操作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和运作方式。
2004年11月,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首次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清算模式、备付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我国企业年金政策沿革(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企业年金制度)
2005年,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2007年,国资委又发文《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其中明确指出在2005年8月《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年6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