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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城中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2 2019/3/13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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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5年09月28日09:23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2003〕2号二○○三年一月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第三条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四条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第二章拆迁第六条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第七条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第八条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 (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第九条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租赁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买卖交易。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第三章补偿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十二条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第十三条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 1、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第十四条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第四章安置第十五条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