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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重点整理.doc

上传人:bjy0415 2015/10/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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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CFR 成本加运费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FCA 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联行:一家商业银行内部的总行、分行及支行之间的关系
代理行: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互相委托,互为办理国际银行业务发生往来关系
代表处:非营业性机构,不能经营真正的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信息。
代理处:能够转移资金、发放工商业贷款,不能经营消费者个人贷款,不能吸收当地存款。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基本特征:1)设权性:票据发行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2)无因性: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3)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4)流通性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5)可追索性:票据遭到拒付,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狭义票据行为:以确立、转移或保障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一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
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人承担保证的行为。
顺汇: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
逆汇: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汇款(汇付)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或者纯粹商业单据的托收。
付款交单(D/P):它包含着出口方对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D/A):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托收的风险:由出口方承担。防范:了解贸易伙伴的资信,了解出口商品在国外的市场,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法规,减少使用托收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