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国际贸易术语:是指根据卖方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不同而划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方面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负担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一、国际贸易条例分类:国内涉外公法/国内私法接受方式: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①政府签字②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②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二、国际惯例国际****惯(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强制性惯例①国际惯例行为②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私人商事关系)任意性惯例①是否通用[当事人选择]②适用情况下,可通过合同修改、补充【三】中国法规适用规则:1、当事人选择惯例{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选择惯例{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或国际条约(但都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与贸易的国内法涉外公法/涉外私法
CISG适用主体/客体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范围
适用的两个条件
:当事人的营业设施设立在不同国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当事人的营业地都设立在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合同适用的法律==缔约国的法律
适用公约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1+a
A公司————————————B公司
甲国为缔约国乙国为缔约国
第二种情形:1+b
A公司————————————B公司(合同条件=DES 旧金山)
营业地(英国) 营业地(美国)
说明:
B项规定的意义=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对B项规定做出保留的国家=不愿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美国+中国
交易范围
标的物范围
国内法“货物”==有形财产+动产不属于“货物”的财产=无形财产+不动产
排除适用的6种买卖合同
供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的“消费品”买卖合同
以“拍卖”的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债、股票、证券投资、流通票据和货币买卖合同
飞机和船舶的买卖合同
电力的买卖合同
交易的性质
买卖的含义: ,并且支付价金排除适用的2种非买卖合同 :但以货物买卖为主的合同适用公约 :“定作方”提供了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不适用公约,但“承揽方”提供了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适用公约
实体法范围
规定了两个问题:1、合同成立(公约第二部分) 2、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约第三部分)
三个问题没有规定:1、合同和贸易惯例的效力 2、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第三人产生的影响 3、产品责任
4、CISG的性质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即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公约:“全部”或者“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公约讲自动地适用于合同
除缔约国对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的保留外,可以用合同条款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即缔约国的对合同形式的问题保留是强制性的;公约其他条款都是任意的。
5、CIF、FOB相同及区别(参考上学期)
相同点:①运输方式相同: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提单、海运单、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