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16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x

上传人:allap 2019/3/13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30【生效日期】2000-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6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占其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公安、计划、经济、财政、工商、规划、城建、园林、交通、地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建管、环卫、拆迁、供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应当支持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许可证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和国家及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九条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监测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发挥其应有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