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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化条例.doc

上传人:小枷 2019/3/1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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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重庆,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保护和扩大国土的绿色植被。第四条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指导,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的绿化工作,对各行业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第六条绿化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化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十条全市绿化的目标是: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按地区类型分区的绿化目标为:(一)平坝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十二;(二)浅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二十;(三)深丘地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五十,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四十;(四)山区绿化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森林覆盖率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绿化目标制定本行政区绿化的阶段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三章绿化责任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第十三条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决定。第十四条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未按规定期限绿化的,由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收缴延误绿化费;超过规定期限两年以上仍不进行绿化的,可由土地所有者收回自留山或者责任山,承包给其他村民植树种草。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不含林业用地)的绿化和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林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和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