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15-1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2期
对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确认思考
罗妍
摘要:现代福利国家积极追求公益的实现,导致公益诉讼的出现。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在国外,无论是在经济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方面,都以一定的形式存在并发展。但在我国还是一项立法空白,实践中,公益诉讼呈现难局,有必要梳理、反思和重构。本文拟对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和原告资格的确认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浅见。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58(2008)02-0122-02
2006年,某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一区的文化馆,
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
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
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
级主管部门————区文体局,要求责令娱乐公司搬迁,但一
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严某以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
其告上了法庭。
上面的案例仅仅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则,近几年来,
伴随着一系列具有轰动效应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行政法
学界掀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的热潮。借着行政诉讼法即
将修改的契机,增设行政公益诉讼条款的呼声此起彼伏,有
关建议业已列入汇集学者思想精华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
议稿)》中。尽管多数人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大势所趋,但是
对于类似上面所举的案例中以实际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
民,诉讼的结果却不得不感到一丝遗憾,该案例最终以法院
认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诉讼。笔者试图通过
该案例阐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确认。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利行为
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
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1]它
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
中使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法律允许无
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对象是公共权力部门,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作为或不作
为,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救济,而是为了维护公共
利益。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应该是:控制行政权
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控制行政权是其基
本目的,而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的(笔
者赞成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讲,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以
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不
例外。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着不同的诉讼主体,各个主体通
过诉讼手段希望达到的目的有所不同,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目
的必然呈现出多元性。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多元目的并非同
一位阶,而是表现为层次性,即多元目的中的有些目的是其
高层级目的,有些则是它的低层级目的。
由于公权力的行使者一经产生便易形成一个特殊的阶
层,他们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行政权的行使。而且
为了制约或控制某项公权力而设置、扩张一项公权力;为了
制约此项公权力而又设置、扩张彼项公权力……如此恶性
循环,导致公权力的膨胀,其实是对公民个人权益和公共利
益造成更大的威胁。英国法学家韦德认为:法律必须给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