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水利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第六条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省水利厅申请复议;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进行核查或者重新组织考核,将核查情况或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第七条监督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考核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并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单位。(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具体包括:;;;;;;。(四)监督经费落实情况:,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是否有解决经费的渠道;。第九条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一)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水利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县(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应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水利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十条监督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要求:各级监督机构应具有以下规定的质量监督持证专业人员并能满足当地工程量的监督需要。(一)市(州)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宜少于5人,其中水利专业不得少于3人;县(市)监督机构的持证监督人员不宜少于3人,其中水利专业不得少于2人。(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监督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十一条监督工作情况:(一)监督机构所派出的监督人员为各参建单位解决问题的服务态度;(二)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3-5项工程,查看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基本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检查项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