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1) 【】(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为:【】;(2) 【代持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员工/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号码为:【】。鉴于:A. 甲方拟根据授予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其因行权而获得的对应的公司股权;及B.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公司员工,并已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或服务协议。据此,各方自愿按照本协议各条款的约定履行本协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一致同意:定义与概念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所定义之名词及表述均应与授予协议中的名词与表述具有相同的含义。股权转让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人民币【】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按授予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人民币【】元(“转让对价”)转让给乙方,在乙方实际所有标的股权期间,其将享有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标的股权代持甲乙双方于此确认: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代为持有标的股权,即甲方依据本协议第2条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仍登记于甲方名下,由甲方代为持有。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公司股东的权利。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将标的股权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相应活动、代乙方收取股东收益、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授予协议及相关协议(如有)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乙方同意并确认:因甲方与其他人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标的股权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转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其他人优先购买权、共售权、回购权的限制。乙方已经知晓该等转让限制及第三方权利并同意标的股权受该等转让限制和第三方权利的约束。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受托人,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标的股权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相应活动、代乙方收取股东收益、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授予协议及相关协议(如有)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另行委托任何第三方持有依授予协议而获得的标的股权。除遵守授予协议相关规定外,在乙方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作为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甲方承诺其据本协议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乙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甲方不得对其据本协议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除遵守授予协议相关规定外,在乙方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甲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本协议下标的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全部转交给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后15日内将该全部收益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其应遵守授予协议、本协议及相关协议(如有)中的内容约束,其有权在本协议下标的股权产生任何收益时,获得该等扣缴相应税费后的全部收益。除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无论乙方是否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均不得要求甲方或自行以抵押、质押、转让、为标的股权设置权利负担或为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创设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等任何方式处置其委托甲方代为持有的标的股权,但甲方依据授予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