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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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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3/1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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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第三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财政、物价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督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是指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的行为。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县政府回购指导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实施。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第六条县政府回购程序。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证明。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县政府回购指导价格,与原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㈢县房产管理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县房产管理部门名下,房屋性质注记为“保障性住房”。㈣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申请人收到回购款15日内迁出住房。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的(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缴纳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第八条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含储藏室)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每年定期制定2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如当年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可参照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测算评定。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上交县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程序。㈠购房家庭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 、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购房家庭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计算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向申请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㈢申请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交纳政府土地收益等价款。㈣申请人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县房产管理部门领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核准通知书》,并持《夏津县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山东省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