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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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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汇总.doc

上传人:n22x33 2019/3/1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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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缴纳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缴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下列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三、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不含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2%四、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