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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监管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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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监管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3/1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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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第十条1发布时间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11〕33号各监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2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母公司”)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2、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期货、信托、委托理财等;4、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上市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企业:(一)省国资委监管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二)投资超出本办法相关限定条件的非重要子公司。(三)母公司为其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支持的其它子孙公司。有关监管企业中的投资类公司在境内的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管理制度和能力体系,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制定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决策及执行机构,并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六条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精神,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第七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管。(一)事前核准事项1、投资制度或战略事项:(1)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行为的权限规定。(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2、特别投资事项:(1)所有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