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式和走向
提纲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议
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 的变化。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必要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①经济方面的迅速发展
②诉讼案件迅速增多
③司法腐败日益严重
司法权地方化
司法腐败严重
执行难
审判方式不科学
法官素质不高
司法权行政化
现状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院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
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先阶段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虽然《法官法》中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在法官的选拔上存在着很多问题,表现为:
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较低,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级别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级别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方面的恶果即错案不断与违法违纪情况常常发生,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审判方式不科学
一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二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判分离的现象,容易导致审判效率的降低,同时,这样的制度会使在出现错案时,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出现混乱。
三是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欠缺,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当事人无法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一是法院内部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
二是整个社会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
三是少数领导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