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200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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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子(分)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本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分)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
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子(分)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
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分公司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理。同时,负
有对子(分)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本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实现对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代表本公司行使职权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
商一致后产生。若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人选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讨论
决定。
第五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财产。
本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
也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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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六条子(分)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
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分)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子(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
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
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条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子(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子(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