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一、基本条件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持续改进,考核年名列我省前列二、考核指标(一)经济社会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参考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全省平均水平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省平均水平,或近三年逐年下降6、单位GDP用水量<全省平均水平,或近三年逐年下降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省平均水平,或近三年逐年下降(二)环境质量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10、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三)环境建设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参考指标)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四)环境管理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第一部分基本条件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一)指标解释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1、地方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3、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达到上级要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地区不考核);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二)数据来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三)考核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考核要求。县的总量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级环保部门进行确定。(四)资料要求1、与上级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3、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县不考核);4、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5、考核年度的减排项目、监测资料、考核资料及减排情况一览表。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一)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