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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研究(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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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研究(摘要).doc

上传人:1006108867 2013/1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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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研究(摘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研究
(摘要)
第五章加强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中政府职能的对策探讨
由前文可知,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经济体制转型期,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职能并不是就可以弱化了,相反,政府的职能空间和难度比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大了,政府职能尤其需要加强。鉴于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历史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现实问题,汲取发达国家和我国先进地区政府的成功做法,本章就如何加强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职能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推动职业教育立法进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教育立法则是国家调控和管理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对教育体制的管理和运行的调节主要是通过立法实现的。只有有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规,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才能得到规范和制约,才能避免决策过分受政治形势和领导人变换的影响,才能避免或减少政府越位和缺位行为的产生。为此需要着力于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法律体系。参照德国《职业教育法》,充实内容,细化条款。同时,还要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单项法和地方性法规。如《农村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经费法》和地方性的《职业教育条例》等,使之成为职业教育基本法的补充,从而形成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真正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和行业企业及各职业教育参与者的职责和义务产生权威性的约束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各行其道,从法律层面上减少政府内部性和寻租,防止政府越位和缺位。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目前我国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特别是对教育的法律认识不够,遵法守法,依法治教、促教的观念尚未形成。所以,一要着力于宣传和监督,二要严格执行。即(1)加大教育法制宣传力度,完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首先,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法规的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全社会范围强化法制观念,在职教领域内形成依法治教,依法促教的氛围。其次,要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职业教育的法律承担者涉及政府诸多行政部门、涉及行业、企业、各办学机构及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法律当事人成分复杂、关系纵横交错,法律机关和监督机构执法和监督难度较大。所以,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加强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职业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此外,可探讨在教育行政部门内单设法律机构。如在奥地利,其教育部设立了法律局,各州的教育部一般也都设有法律司或法律顾问,从而对已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实施宣传、审查、咨询和监督。[35]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制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来说是非常有现实必要性的。(2)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监督机构一旦发现有职业教育违法行为,就要按照法律程序送交法院裁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证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根据当前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职能定位要求,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可探讨进行如下改革:
第一,改革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综合的管理组织系统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政府实现职业教育管理职能的组织基础,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目标的能否实现。针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由一个行政管理主系统和两个辅系统(决策参谋和督导评价)有机组合起来的综合管理组织系统。
一是调整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组织系统。具体包括:
(1)调整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