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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修订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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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修订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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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和依据)
为了加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命和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
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
的工作格局。
本市建立和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第四条(平等权利)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员享有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
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和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制制度、责任制制
度和和考核制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章的规定,编制制成员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和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三)指导、协调和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专项监管部门和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章的规
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工会职责)
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员参加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第十条(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
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科技保障)
市和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
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服务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化服务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
测、检验、培训等活动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动的中介服务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和强制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制度和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劳动动防护用品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