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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ppt

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0/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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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一、目的意义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能有效遏制职业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二、申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通过入到申报系统
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
五、申报时限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罚则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关于中央企业的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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