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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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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3/1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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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完善法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摘要: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始凸显,尤其是医患关系的不和谐问题。医患关系的恶化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双方彼此的互信,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为切入点,分析该法相较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改进之处,存在的不足以及从法律上医患关系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等问题。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工作人员;赔偿;价格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律规范也逐渐增多,而作为医疗事故中常出现的侵权问题在2011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比较业已存在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讨论《侵权责任法》在这个领域中的作用和关于推进医患关系和谐的一些可行性措施。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革新首先,《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对患者病历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疾病确是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晓,或者他人知晓对患者本人生活有不利影响的,例如乙肝。尽管前几年的反歧视风波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得不在制度层面取消了对于乙肝病人的歧视性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变相歧视和潜在的歧视问题。其次,弱化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医疗事故的鉴定应该说是对患者方面极为不利的一个程序,患者在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条件下完全依赖于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然而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正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据此,有专家称“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最后,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损害构成要件的修正,更加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二、《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过分害怕承担责任,采取过分检查和医疗的行为[2],《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什么是合理的检查,还需要卫生部颁布有关规范予以细化。《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第一项中的“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