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
因此,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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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为了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用,保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规范地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1)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是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3)是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4)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5)是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6)是建立举报制度;(7)是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8)是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9)是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0)是积极支援事故抢救;(11)是组织事故调查;(12)是事故发布;(13)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决定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