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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006108867 2015/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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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股东权利受到大股东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本文运用法哲学、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对小股东权利的法理分析,阐述了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表现及其原因,并且针对我国目前对小股东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借鉴固外的立法经验,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小股东权利的救济措施及股东派生砰讼制度几个方面,对我国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有所裨益。由于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出现极端的分散,公司的经营趋于高度复杂化、专业化,董事会迩渐取代股东大会成为公司的中心,使得公司」啥ɡ媸芩害稪樵黾樱」啥ɡ谋;は缘靡娣⒅匾!9啥降仍蜃魑9啥ū;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渗透于公司法的全部领域。现代公司法律制度都采用“一股~投票权”的原则,而“一股一投票权”又必然带来“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施极有可能造成形式平等而事实不平等,它虽然来源于股东平等原则,但最终又违背了股东平等原则,加深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问的矛盾。在经济生活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情况十分普遍,手段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实际上,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一方面关系到ù笮⊥蹲收咦陨淼木美妫硪环而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投资状况,并关系到公司法律经济制度本身的价值和目的。而且加强对于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从某个方面来讲,就是给予小股东充分的经济民主权利,保障小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着很大的意义,主要包括董事会的改革和监事制度的完善两方面。公司董事会的改革主要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对保证董券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其决策职能和对经理的监督职责,维护投东权利都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但是现阶段,监事会并未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这就使我国公司的治理失控、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的监事制度。由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都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部分,为避免两者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出现,还要合理界定两者的职能分工,明确其各自的权力行使界限。为充分保护小股东权利,还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主要有累秋投票制度的建立,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及赋予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和质询权几种方式。累积投票制修正了“一股一投票权”所
瞭鳢例带来的弊端,充分体现了股东、股份、股权的平等,增强了小股东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能够更大可能的倾听小股东的意愿,使得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更大可能的保护。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可以防止占控制地位的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上的优势做出有利于自己却有损于公司利小股东的经营决策。但是,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也不能过分限制,否则彳;仅会影虼蠊啥ū旧砗戏ɡ娴男惺梗」啥ǖ睦孀钪找驳貌坏奖;ぁ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占公司股份比例%以上的股东,即可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从目前看,此篖侈过高,小股东的这一一权利很不真实,因为小股东要达到%壤浅@眩騃嗍实苯档透帽壤晃夜痉ㄖ泄娑ㄓ啥禄岣涸召集股东大会,但是,如果董事会拒绝召集怎么办虼耍3浞直@┙小⒐啥ɡ益,应赋予小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还应规定股东洲有提案权,股东提案权能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峪督和修正;确认股东质询权,可以使得股东在表决之前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有关大会某一决议事项的信息,免于在卅髡相的情况下盲目表决,这对于预防资本多数决滥刚的意义甚大。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权利,还要制定一系列的救济措施。首先,要建立股份买受请求权制度,一般而言,对于根据多数股东同意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少数股东既便有异议,亦应无条件服从,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原则的最大缺陷,它必须牺牲少数人利益。所以,赋予异议股东股份买受请求权,是保护小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还应建立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及无效制度,我国公司法中虽然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要求撤销该决议;在决议的慈菸シ捶伞⑿姓ü婕肮刊章程时,股东有权要求认定该决议无效。而且如果这项决议给公司或者小股东造成了不正当的损害,宣告无效或予以撤挂C魅反蠊啥ǖ呐獬ピ鹑巍赋予小股东诉权,让其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权益,这是小股东权益保护中最重要和最为有力的一种措施,也往往是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达到目的时的最后选择。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在公ㄒ媸艿角趾时,公司治理机构应当及时行使公司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恢复公司的财产利益损失。但在某些情形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