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条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第六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七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第八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后上报交通厅审查,由交通厅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后上报交通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第四章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业主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项目业主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在10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如需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书面通知勘察设计单位。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在15日内进行调查论证确认后,向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