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
一、安全监督相关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第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安全监督有关依据
2、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30--2001)、《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91)、《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政府部门文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
二、安全监督管理基本程序
安全报监及受理→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
→安全技术交底(第一次联席会议,明确
监督方案)→日常安全监督(阶段性验收、
标准化工作开展)→竣工验收→资料存档。
安全报监及受理
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市管工程在市安全总站办理,区县监管的工程在各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安全报监及受理
(一)在市或区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督报监书》(见附件1)。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设单位向市或区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安全报监及受理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2、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安全报监及受理
4、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安全报监及受理
7、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8、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四)上述资料齐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即受理建设单位安全报监申请。受理申请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本机构的科室或监督小组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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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
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科室或小组应按下列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一)审查时限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应在接到安全报监分配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查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查的时限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