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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和县重型精神病人排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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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和县重型精神病人排查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3/15 文件大小:1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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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和县重型精神病人排查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民和县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实施方案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也损害了精神病人自身的利益。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根据《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公通字〔2010〕66号)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199号)精神,按照《2010年青海省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排查任务,科学规范的开展我县重性精神病人的筛查、诊断与危险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工作目标在全县范围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共计排查4772人,其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排查人数为954人。(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排查范围在全县范围内调查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重性抑郁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以及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疾患人员。重点排查曾经肇事肇祸和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疾患人员,及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违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精神病人,或患有上述重性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流露暴力倾向,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高风险的精神病人。(二)工作内容1、人员培训。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筛查病人的培训工作,让参训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精神病人的筛选和排查知识,在专科医生的指导和帮助下筛查有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2、开展筛查。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对精神疾患人员进行筛查,做到逐人见面、逐人排查、摸清底数全面采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建立健康档案,为录入全国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治疗信息库打好基础。3、复核、评估。开展诊断复核和危险性评估,进行逐步诊断评估,掌握现实状况,对排查发现的可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乡镇、社区为单位,确定时间、集中患者后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派出专家统一进行复核,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4、督导检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排查工作中对辖区内的工作质量和进度督导检查和综合评分,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5、登记上报。对筛查和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进行逐级上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筛查信息,上报海东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组织实施 1、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查工作,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开展工作。2、乡镇卫生院、社区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负责本辖区重性精神病人的筛查和登记上报工作。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是中央综合办、公安部和卫生部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全县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的建立完善,是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有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要迅速成立排查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动员部署、走访、筛查、复查核录、督导检查等步骤组织实施,确保排查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二)讲究方式方法,体现关爱服务。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要扎实细致地开展排查工作,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关爱,对排查行动不作公开宣传报道,杜绝运动式的做法,避免刺激病人情绪,防止给病人家属带来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对排查出的精神病人,务必做好其家属解释工作,通过落实现行政策,帮助解决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争取理解和信任。(三)严格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对于排查行动中掌握的信息,各单位必须严格保密,严格查询程序,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传播扩散精神病人及其家人的隐私。(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排查行动的督促指导,将其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要将排查工作经常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落实救治、服务措施。对因工作不深入、排查不细致导致严重失误,未能防止严重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为推动工作开展,我局将联合综治办、公安、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将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五)严格疾病诊断,确诊患者逐一建档。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在诊断复核病人当中,应当严格按照《MD-3)》和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ICD-10)》的相关标准,综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各乡镇卫生院各社区对排查出的确诊病人,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卫妇社发〔2009〕98号)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