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环保窗口)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单位:贺州市环境保护局适用范围:贺州市内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以及对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的单位。首问责任人:唐祝仪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2009年12月10日)申报条件:(一)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1、申请领取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合法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验收手续;②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③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④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⑤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⑥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⑦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⑧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2、申请领取机械、船舶等行业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含***电池、农药废弃包装物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合法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验收手续;②有1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1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③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④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⑤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二)许可变更1、一般许可变更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属于一般许可变更,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重大许可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三)许可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