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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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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rp539607 2019/3/1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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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工作,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机构】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市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国土与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辖区内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建设原则】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的原则利用水资源,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第四条【用水节水设施使用】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第二章用水节水设施建设第五条【建设项目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须按规划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污水再生水或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第六条【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节水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污水回用设施。第七条【新、扩、改建建设项目中水利用设施建设】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一)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含三万立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三)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第八条【已建建设项目中水利用设施建设】现有建筑中符合上条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现有建筑中具备使用其他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设施供水条件的或中水来源水量、回用水量过小(小于100立方米/日)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中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均应采取下列雨水利用措施:1、建筑物屋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收集利用。2、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3、绿地应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需低于周围地面。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应有雨水处理措施,面源污染应就地处理。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得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第十条【海水利用设施建设】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第十一条【使用非传统水资源】园林绿地、景观、道路清扫等用水应优先从污水回用、中水、雨水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取得。绿化项目用水应当按雨水利用设计、建设。园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