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淄博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审查(备案)工作程序
一、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以及***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管范围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明确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竣工验收备案。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级管理
依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由投资建设单位根据以下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设施的审查、备案手续。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安监局负责,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局;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申请直接报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大厅。
(三)区县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负责,有关备案、审查的申请报各区县安监局。
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审查程序
(一)设立安全审查:
1、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打印件)及word电子文档各一份(由淄博市安监局网站下载);
(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单位组织论证、编制报告
);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办理程序
(1)受理
1)投资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