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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5/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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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答辩意见
答辩人:黄灵;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立宪村11栋3门201房
被答辩人:姚文安;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长沙岳麓区天马村赵洲巷组
答辩人黄灵就被答辩人姚文安起诉合伙纠纷案件,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31183元欠未及40329元诉讼费和执费无事实依据
2005年8月17日,被告从李浩处转让了原告经营的长沙市天心区新天马生产队大食堂(以下简称西湖店),同年9月,原告又与被告合伙经营了长沙雨花天马生产队大食堂五一店(以下简称五一店),在2005年8月-2006年8月31日期间,西湖店与五一店均由原告经营或由原告委托他人经营管理,被告在此期间没有过问两店经营情况,直到2006年8月31日原告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告才知道原告的经营出了问题,迫于无奈的情况下,被告只好放弃自己的工作,于2006年9月24日接手五一店,10月18日接手西湖店。
被告接手后,由原告两店的主管会计和财务人员核对两店当时的财务情况,才知道,,还拖欠了大量的未入账的水、电、房租税费等费用,由于原告经营管理混乱,没有按规定建帐,
原告在店里任意支取钱款, 而被告至今没有获得分红,利润哪里去了,原告至今也没有一个说法。
事实上,原告所诉请的拖欠供货商货款 631183 元,只有极少部分是被告单独经营期间的欠款,主要欠款时间均为原告经营期间,被告接手期间不但支付了部分原告经营期间拖欠供货商的货款,还支付了未下帐所欠的水、电、税、房租费等等,由于原告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媒体报道,造成西湖店、五一店营业额急剧下降,最后无法经营下去,两店亏损严重,在苦苦挣扎期间,被告为了支撑店面,又垫入个人资金,才维持到两店转让,且付清全部员工的工资,做到不拖欠水、电、房租,被告最后已无力替原告支付,原告应当在经营期间所获利润中承担这部分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经营期间的欠款,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院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合计 40329 元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这些诉讼费是所有法律文书判决的诉讼费,而原告诉请被告的标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告把与被告无关的诉讼费用均要求被告承担,显然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
二、西湖店与五一店所转让的费用已全部支付欠款。
西湖店与五一店在亏损严重无力经营下去的情况下,原告在狱中写信要求被告将两店转让出去,被告是在原告同意并要求的情况下才将两店转让出去的,因原告犯罪行为的影响,两店的转让非常艰难,最后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两店的转让款用于支付欠款、支付清水、电、房租及税费,没有剩余,两店转让期间
正值原告服刑期,无法进行清算,而原告于2008年10月出狱后,被告曾多次请求与原告一道共同清算,然而原告总是拒绝,不与被告见面,直到原告起诉后,被告还与原告联系,要求见面商量解决问题,但原告拒绝了被告的请求,因此不是被告不清算,而是原告不同意与被告清算。直至原告起诉至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将所有帐本及凭证交到法院,申请审计,但原告仍拒绝审计清算,其目的在于侵占被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原、被告合伙期间经历了原告了犯罪入狱的重大事件,给合伙经营造成了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