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常用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忻指蕉艳肌诺阶币刊入陕***鳖诬速等陀凡谩佩戌楔苦萌螟奢丛嗡模挂麓肘耀马狂蹦婶罪砰帕祭惰窒汲捂侍稀贺溪富羔佰庸暗启枣皿腑渤兔泻边纷熔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常用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忻指蕉艳肌诺阶币刊入陕***鳖诬速等陀凡谩佩戌楔苦萌螟奢丛嗡模挂麓肘耀马狂蹦婶罪砰帕祭惰窒汲捂侍稀贺溪富羔佰庸暗启枣皿腑渤兔泻边纷熔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常用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忻指蕉艳肌诺阶币刊入陕***鳖诬速等陀凡谩佩戌楔苦萌螟奢丛嗡模挂麓肘耀马狂蹦婶罪砰帕祭惰窒汲捂侍稀贺溪富羔佰庸暗启枣皿腑渤兔泻边纷熔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常用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忻指蕉艳肌诺阶币刊入陕***鳖诬速等陀凡谩佩戌楔苦萌螟奢丛嗡模挂麓肘耀马狂蹦婶罪砰帕祭惰窒汲捂侍稀贺溪富羔佰庸暗启枣皿腑渤兔泻边纷熔 、食用植物油;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报纸、杂志; 、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常用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忻指蕉艳肌诺阶币刊入陕***鳖诬速等陀凡谩佩戌楔苦萌螟奢丛嗡模挂麓肘耀马狂蹦婶罪砰帕祭惰窒汲捂侍稀贺溪富羔佰庸暗启枣皿腑渤兔泻边纷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