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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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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njiong623147 2019/3/18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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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婚姻登记的一方驻疆部队干部、志愿兵,公务或者留学出国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的,分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禁止以宗教等形式干涉和代替婚姻登记。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或者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设置: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区民政部门规定集中登记条件的,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宗教信仰或者民族不同的婚姻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第七条兵团所属各团场和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大型厂矿、国有农、牧、林场。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设立婚姻登记代办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涉外、涉港、澳、台及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驻外国机构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由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伊宁市、喀什市民政部门办理。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五)宣传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七)在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会同卫生部门认定实施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协助进行监督。第九条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者由民政助理员兼任。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四)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五)不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籍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