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妒柯畚恼R业: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指导教师:戴永盛副教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对于加强人权保护,规范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还是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和日趋复杂,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点和不足不断暴露出来,已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利于全面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旨在通过对相关疑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有关问题的认知水平及对自己所从事的民事审判事务有所益处。首先,本文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入手,通过对精神损害狭义说、广义说两种观点的探讨,阐述了精神损害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精神损害不仅是指精神痛苦,还应包括精神利益的减损和丧失,法人也有精神损害。在此基础上,对精神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损害的一种,还是采用精神损害这一概念为宣。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范围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别从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对若干学说进行检讨。笔者认为:某些特殊的自然入缇癫∪恕⒅参锶恕⒂び锥任廾袷滦形D芰θ嘶蛳拗泼袷滦形D芰人靶淌掳讣缓θ撕头ㄈ硕寄艹晌>袼鸷ε獬トɡ魈澹河τ刑跫爻腥胎儿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此条件是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国家也应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再次,讨论了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方面的争议问题。笔者认为:因违约所专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作者姓名:徐照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金下,应“’允许受:蝗嘶竦美ァ5ǎ歉髦稚矸菘ㄒ迨芮趾Γ上辽纭神损:训音丶蔧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应有所限制,应普遍适用于各类人格权。最后,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方面的争论问题。着重从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因素,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应当包括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应在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司法实践中不宣要求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考虑受害人的地位,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加以适当的限制。产生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晴况下,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在冈身份权遭受侵害而导致精神损害发生的情况偿,立法应将侵害身份权的行为类型化,具体列举出来;就侵害人格权而言,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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缒位敝《制獬霸差棚,璇何疬夕艘日期:删笕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日期:,。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单位数据库。保密的论文在解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了谢意。作者签名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密后遵守此规定。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导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年丈У摹吨谢H嗣窆埠凸穹ㄍㄔ颉吩谧芙峁谕饷袷铝⒎ê退痉ㄊ导验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在第踝鞒龉娑ǎ骸肮竦男彰ā⑿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条中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已被法学界和司法界广泛认为是确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此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日益成为理论界、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年眨罡呷嗣穹ㄔ骸豆赜谌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完善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权利提供了更为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再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和日趋复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显得很不完善,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