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的基石,也是指导做好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有力思想武器。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更加重视秩序、更加强调法治、更加尊重权利的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主义方法论,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在司法工作中,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并自觉用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实践,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确立了一种价值尺度和思想方法,教给司法工作者如何寻找正确答案。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清醒,是司法工作者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基础和保证。    我国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工作方针,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人类各种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共同发展规律。司法工作者讲政治、顾大局,就是在践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运用方法论开展司法审判活动。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阐释了司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司法作为国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基本方法,无不追求实现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和谐。我国司法工作是以追求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实现个案公正、协调个体利益、化解局部矛盾,贯彻法治精神、追求实质正义,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定和谐。    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司法工作者提高司法能力的智慧源泉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作用于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者司法能力的提升。    法官司法首先要严格依法。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权威性不够、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明确,就越能排斥法官的恣意裁判,是司法工作获得更好的效果。    法官司法要注重综合效果。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单纯强调“依法办事”,就案办案,不重视矛盾化解,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实际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司法工作要做到既能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能解开他们的“心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司法价值。    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思想武器    司法工作者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营养汲取者,也是实践创造者。他们通过司法实践发现现行法律的不足,其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为方法论的发展提供了实践基础;而洞幽察微的方法论又照亮了司法工作者的思想空间,使他们视野更宽广、处世更练达。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充实于心,司法工作者的司法活动才不会盲目。    要体现司法民主,首先要发挥好当事人、律师的作用,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其次要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再次,司法民主要求法官要有民主意识,一个民主的法官应考虑尊重前面的案例,法官之间应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在此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