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3/19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管理,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专用权,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依法选择市场名称,并申请登记。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场名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五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名称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登记。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住所在省会城市的企业法人或省属经济组织在省会城市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七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级企业法人及市属经济组织在市区举办市场的名称登记。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市场的名称登记。第九条 冠省或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二章 市场名称第十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或已被注销但未满三年的市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 市场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第十二条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三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第十四条 市场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加上字号。市场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组成。市场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名称。第十五条 市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市场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包含主要上市商品类别。第十六条 市场名称冠“浙江”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省重点市场或省区域性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省同类市场前三名的市场。第十七条 市场名称冠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市场名称;(二)达到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三)市级以上重点市场;(四)批发量大、辐射面广,年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并在全省同类市场中名列前十名、全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三名的市场。第三章 市场名称登记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举办者可以是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九条 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第二十条 申请市场名称登记,应当由市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市场名称登记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三)利用现有房屋举办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