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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卫跃宁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考点精解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1.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
2. 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和“有毁灭、伪
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形。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
行。
3. 检察院对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3
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 检察院侦查终结,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
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
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重点提示
公安机关不能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2) 检察院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报经检察长
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销案件。检察院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
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第五节补充侦查
考点精解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
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
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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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
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
,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171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重点提示
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重点提示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
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 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重点提示
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以延期审理方式决定),但前提必须是
检察院提出建议。
第六节侦查监督
考点精解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重点提示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