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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立法-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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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行政立法
本章学习目标
1、了解行政立法的含义和分类;
2、明确行政立法的效力;
3、分清行政立法的主体;
4、掌握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一节行政立法的含义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应当结合这两个方面来认识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特点
(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三)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四)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规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和须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重大问题,如全国性治安管理问题、资源问题、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等。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参考案例 4—1
《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办法》属创制性立法,由于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参考了郑州、上海、深圳等兄弟城市1999年以来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对无公害蔬菜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市民关注的是,其中规定商场、超市必须销售无公害蔬菜,各类学校集体食堂和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酒店、餐厅必须用无公害蔬菜作食品原料。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是指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组织的拘束力,强制执行力,以及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行政立法属于法的范畴,只要能有效成立,就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有:第一,行政立法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立法相抵触;第二,不超越行政立法机关享有的行政立法权;第三,遵循了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立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