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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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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课件.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新疆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胡立权 **********
我国特种设备法律体系(涉及气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在争取全国人大立法)
行政法规(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规章(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温度在-40℃~60℃使用的、(表压,下同),·L的气体燃料、液化气体燃料的车用气瓶。
本规程还适用于车用气瓶的气瓶瓶阀、安全阀、易熔塞、爆破片、液位限制阀等安全附件。
第三条监察环节以及与瓶规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用气瓶,其设计、制造、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设计与制造依据。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设计文件的鉴定。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气瓶制造许可制度。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气瓶材料制造许可规定。
车用气瓶用材料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车用气瓶的主体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并且符合相关车用气瓶产品标准对材料的要求。
第九条瓶体材料的技术性原则要求。
车用气瓶瓶体材料应当满足与所充装的燃气气体相容性的要求。制造纤维缠绕车用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车用钢质气瓶,其瓶体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不应当超过880MPa,。原材料无缝钢管表面应当采用超声检测,瓶体表面不得有褶叠、分层、裂纹等缺陷存在。
第十条新材料试制车用气瓶的规定。
采用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单位应当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经过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材料的复验规定。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能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式试验要求。
研制、开发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改变原设计、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焊接作业人员要求。
从事车用气瓶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车用气瓶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要求。
车用气瓶制造过程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并且按照批量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出厂资料要求。
车用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只编号并且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质量证明书,并且在瓶体上做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装
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安装责任和技术原则要求。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能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安装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