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 工作,根据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部长令第 25 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 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 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56 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24 小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1-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 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第二章 证书发放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第三章 证书登记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小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 凭相关有效证明, 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5、出国进修;-2-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小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小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小时数认证。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参加国家部委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