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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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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3/2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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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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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1996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拍卖活动的管理,规范拍卖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经国内贸易部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拍卖机构(以下简称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机动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第四条下列范围内需处理的机动车,必须委托本办法所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一)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充抵债务、罚金、罚款以及无法返还的机动车; (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和充抵税款、罚款、规费的机动车; (三)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机动车和其他确认为无主机动车; (四)其他应强制处理的机动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拍卖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机动车,也可委托本办法所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第五条下列机动车不得进行拍卖: (一)按国家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 (二)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动车;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机动车; (四)处分权有限制或存有争议的机动车。第六条机动车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应当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拍卖机动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 (三)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拍卖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范围内的机动车,应当提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八条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拍卖机动车等核实后,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机动车的车名、车型、产地、数量、发动机号、车架号码、存放地点等; (三)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时间、地点及方式(五)拍卖机动车的交付时间、方式、保管责任;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途径;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拍卖机动车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或委托拍卖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商定。拍卖机动车的保留价,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保密。第十条除定向拍卖外,拍卖人应在拍卖十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机动车的车名、车型、产地、数量; (二)拍卖的时间、地点; (三)拍卖机动车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展示期间,竞买人可以到现场查看机动车及索取有关资料。拍卖人应当为竞买人提供咨询服务,并告之其已知的瑕疵。第十二条拍卖人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发给竞买证,并可向竞买人收取适量保证金。保证金在拍卖终止后退还竞买人或抵作拍卖机动车的价款。第十三条拍卖活动由拍卖人指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当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十四条拍卖机动车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当场予以说明。拍卖机动车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拍卖人必须将委托拍卖的机动车,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下简称买受人)。第十五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