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表见代理
[摘要] 表见代理是代理法乃至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这是代理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为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后来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为民事立法所不同程度在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它产生源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代理制度的广泛运用,其主要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鼓励贸易。表见代理最大限度地实见社会公平,促进效率的提高。表见代理的构成是该制度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本人认为,我国确立表见代理制度应当采用双重要件说。表见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多种表见,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建立并完善制度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指导我国司法实践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拟从表见代理的产生背景、法律价值、构成要件、法律形态、法律效力等方面加以阐述,力求写出新意,为完善我国代理制度做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 表见代理交易安全
引言
市场经济基本求之一,就是市场主体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活动,实现各自商品的价值。但仅以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往往难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无法充分地享受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的权利。应运而生的代理制度,给法事人以分身之术,使得他们能够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但是,作为代理的伴生物,无权代理的存在则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大量的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往往并无过错,如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将其后果归诸无权代理人,则势必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失之公平,同时也将损害代理制度之信用,表见代理更是代理制度趋于成熟的标志。表见代理的法律价值不仅在于能够更充分发挥代理的作用,还在于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广泛适用,表现了现代民事立法对于社会交易安全的重视,也表现了民法对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表见代理制度始见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和不断发展有着客观的依据。通过对历史和现实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商品生产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是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物质基础。
在表见代理制度产生之前,社会中只存在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欠发达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代理制度的确立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几次大的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得到解放,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社会产品十分丰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变得空前活跃,尤其是商品交换开始日益频繁与复杂。同时对外贸易的大力发展进一步刺激了资本方义经济。逐渐的,代理制度在社会迫切与强烈的要求下得以确立。随着代理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无权代理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所以,如何促进经济发展、尽快建立表见代理制度便成为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本位权利观念的确立是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的思想基础。
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之后,建立了与民主政治制度和自由经济政策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