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桂林市精准脱贫摘帽实施方案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市发〔2016〕3号)文件精神,确保到2018年我市3个贫困县499个贫困村283568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摘帽,制定本方案。一、贫困户脱贫一、脱贫计划“十三五”期间,我市精准识别出80523户283568人,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精神,我市计划2016年脱贫7万人;2017年脱贫11万人;2018年脱贫10万人;2019年、2020年对前三年脱贫人口进行巩固提升,确保真脱贫。二、脱贫标准贫困户脱贫摘帽按照“八有一超”脱贫标准执行。“八有”指有收入来源、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路通村屯、有饮用水、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三、脱贫认定程序每年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第二批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一)入户核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同),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乡(镇)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按照自治区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帮扶联系人应在场。对达到脱贫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格式详见附件1),户主和验收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均签名确认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第一批在6月底前(2016年第一批在7月底前),第二批在10月底前〕。(二)村级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批在7月底前(2016年第一批在8月底前),第二批在11月底前〕。(三)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地方,公示各村报送的初审名单(格式详见附件2),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队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公示意见,将脱贫户公示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提交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批在8月15日前(2016年第一批在9月15日前),第二批在12月15日前〕。(四)县级审定公告。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有必要时,组织乡(镇)对脱贫户公示名单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帽审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