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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玉柴营销公司
阳光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问题探讨会
相关财税业务的探讨
增值税有关问题
营业税有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印花税有关问题
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
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防洪保安费有关问题
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重点)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特殊政策
附录:备案资料
一、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
会计上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差异?
问题二、
货物移库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问题三、
资产损失与降价销售(报废与资产减值)如何区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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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一
(1)会计:
确认原则:,比如销售的货物如果成本不能确定(估价),则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收上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金额:不含价外费用.
(2)税法:
原则:在发出商、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金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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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一
可见,税法确认收入的范围是大于会计确认的范围。另外,:将外购商品价值100元对外赠送,假定对外销售价格为120元,,且进项可以抵扣。
另外,增值税还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详细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比如规定了预收款的方式销售,应当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开具发票,提前或滞后都是不正确的。可能被视为偷税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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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是指的总分支机构间,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统一核算,二是用于销售。。
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前述所指用于销售,指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列情形: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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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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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帐户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并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不符合前述规定,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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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那么,企业因市场、经济波动、竞争等原因,商品确实需要降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是否属于上述所说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进项税呢?
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从内容开,是指非市场因素造成的,非正常的。那到底降低价格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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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的问题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我们可以参照其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我们认为,降低价格是正常的,当然,我们的分析是建立在没有平销和返利行为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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