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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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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BSZN-0149-2014/0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2014-12-10发布2015-01-01实施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代码:0149分项名称: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三、办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知识产权局组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项工作。市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简单更名、复杂更名、复审、补发证书工作,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市认定办公室。(二)审批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法律效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它优惠政策。(四)审批对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审批条件(一)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1)在地域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境外注册无效;(2)在内容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无效。(3)在获得时间上,核心知识产权必须是企业申报当年的前3年获得授权的。例如某企业2012年申报,那么2009、2010、2011三年间获得授权的上述知识产权均有效。(4)在获得方式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获得,或者通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5)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许可的时间要求有两点:——独占许可期必须5年以上;——实施独占许可日期必须是认定当年近3年以内的。(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必须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技术或者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要求:(1)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均应主要为全时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必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