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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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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19/3/21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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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免试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负责本地区免试资格审查、文件审核上报及审批结果通知等工作。第四条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第五条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审核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第八条地方考办应当在对免试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审核无误后,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文件包括:(一)地方考办关于免试申请人申请免试的请示;(二)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汇总表;(三)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含近期标准证件照片);(四)免试申请人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免试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中“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地方考办应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第九条地方考办应当在上报文件的同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免试管理模块上报电子数据。免试申请人员报送的相关材料的档案管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第十一条境外符合豁免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简称豁免申请人),可直接向财政部考办提出豁免申请。第十二条豁免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豁免申请表;(二)符合豁免条件的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境外会计职业组织的会员证书复印件;(五)近期标准证件照片。第十三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豁免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财考办〔2012〕5号)同时废止。附件:1.××省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申请免试的请示(式样)(式样)(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