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产执行和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含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市和区县建委按照下列分工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一)市建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区县建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项目,由各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述工作分工,分别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各区县建委直接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或者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其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市和区县建委指派专门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并及时将协助执行的有关信息录入到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的限制信息管理中,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关联到房号。   四、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市或区县建委送达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房屋的权利人、权属证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项目名称、座落、部位、面积等,内容清楚、字迹清晰,并载明执行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除法院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以外,非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文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得接收。   五、市和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查验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并对被执行房产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留存原件,在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则在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按接收的时间顺序做好登记并即时转承办部门办理。市和区县建委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不清楚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有关材料或内容予以补正,但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六、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区县建委办理项目的,应当告知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区县建委;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已经接收的,应当及时转区县建委办理,不得自行退回人民法院。区县建委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后,发现被执行房产属于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项目的,应当及时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得自行退回人民法院。   七、人民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派员或发函向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区县建委查询该房屋的权属、他项权利等情况。上述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查询工作,并告知查询结果。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上述单位查询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出具介绍信或协助查询通知书,写明查询内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上述单位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查询无结果的,上述单位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告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