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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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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3/2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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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一)受理和立案 1、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应当受理下列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一) 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 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 (五)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请查处的; (六) 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举报案件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包括电话)方式。对口头方式的举报,应详细记录,经举报人审阅无误,电话举报的,记录人应向举报人宣读记录内容。举报人可以签名、盖章,也可以匿名举报。受理案件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作为具体承办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 2、立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执法监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案件处理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二)、调查和处理承办人***时,进行抽样取证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抽样取证通知书》或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先行保全通知书》并附清单。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当场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由调查人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必要时,承办人可以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勘验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案件调查期间,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的,调查人应及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调查结束,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待履行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处理机关有权处分的,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案件处理机关无权决定处分的,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同时,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告知和听证行政处罚案件,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不符合听证条件或符合听证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予听证通知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