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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1723063821 2019/3/2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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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第二章 保险机构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六条 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情况等;(二)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等方面;(三)筹建方案;(四)投资人出资协议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以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基本情况等背景资料,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主要股东作出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七)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八)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筹备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书复印件;(九)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以及任职审核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就投资保险业的风险进行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内控建设、资产管理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