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万m2/hm2)。,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