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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3/2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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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近期热点问题(十二)一、企业筹建期的费用如何处理?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5号)(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三、企业有跨年度的租金,问收取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支付方是否可以一并税前扣除?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3号)(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支付方纳税人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不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四、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过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营期未满10年,现在要被另一家企业合并,想了解税收上的相关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五、企业出售2004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答: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